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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7月2日 阅读次数:431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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