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务公开检查考核工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督查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合规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齐全; (七)公开的效果是否明显,党员群众是否满意。 第四条 对党务公开工作不定期进行督查,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经常征询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重点督查,对常规性工作定期督查,及时掌握党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保证党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先争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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