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的,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任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责任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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